古代中国的典妻和租妻婚俗
典妻和租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,古时称“借肚皮”、“租肚子”等,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借用别人的老婆给自己生孩子,所以后称借腹生子,是古代社会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,此种现象萌芽于南北朝时期,盛行于宋朝,苏轼于元祐元年(公元1086年),曾在一项奏折中提到,因欠苗,当时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胜数。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中亦有记载,熙宁七年(公元1075年),由于旱灾和蝗灾频发,百姓质妻卖子现象极为普遍。
借腹生子的盛行是由多种原因所致,从出租方看,大概有三种情况:一种情况是因为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而度日艰难;另一种情况是因丈夫赌博负债累累而变的穷困潦倒;丈夫为了度过难关,便把妻子借给了另外一个男人,这二情况一般由丈夫作主,不论妻子是否乐意,都必须同意。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丈夫长期外出不归,妻子生活没有着落而自己把自己借给别人。
从承租方看,大概有两种情况:一种情况是部分家财富足的男人,由于妻子长久不育,丈夫为了延续香火,便去借妻生子。另一种情况,一些男子家境贫寒,没有财力娶妻,他们只能以较少的钱财娶一个临时的“妻子”,一则来满足生理需要,二则指望“临时妻子”生子传代。
但是,无论是典妻还是租妻,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,这种现象也充分体现了古代社会男女之间的不平等。一个女子,一旦出嫁,便失去了人身自由,成了男人的私有财产,任凭丈夫的处置。
典妻与租妻的区别
典妻:顾名思义,典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典当给别的男人,从而获得一笔用于救急的钱财,但这笔钱财并不归自己所有,等到了典当期满后,那笔钱财要如数归还。典妻的时间比较长,一般在五至十五年之间。
租妻:则是承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给女子的丈夫,在约定的期限之内,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,同吃同住,生儿育女,期满后再将女子送还其丈夫,雇金不收回。租妻的时间比较短,一般一到两年。
不管是典妻或是租妻,虽说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姻方式,但也要讲究仪式,一般都要经过媒证、订约、送聘、迎娶等环节。所谓“媒证”,就是介绍人或叫担保人,充当着证人的角色。如果在典妻或租妻的过程中出现了误差,媒证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不管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,既然叫典或租,那就要有契约。契约上要写明出典妻子的时间期限,典租妻子的租价及其它相关事宜。典租价一般以妇女的年龄大小、相貌以及典租的时间长短而定。
对于承典(租)的人说来,对所典(租)的妇女会提出许多附加条件,比如该妇女必须具备生育能力,出典(租)期间不得与原来丈夫发生性关系。有的承典(租)人为了保证将来出生的孩子绝对是自己的纯血统,甚至苛刻地要求妇女在出典(租)期间不得回家照看自己的孩子,也不允许丈夫去看望,典(租)来的妇女必须居住到新的丈夫家,吃穿也由新的丈夫负责。也有宽厚的典(租)人,他们仍然让典(租)来的妇女住在原来的家中,当自己需要与临时妻子同居时,便跑到典(租)来的妇女家,让原夫避开即可,但要原来的夫妻必须保证在合同期间不发生性关系,否则视为违约。
我国古代的这种典(租)妻陋俗主要流行于南方地区,特别是浙江各地,如宁波、金华、舟山、绍兴、湖州等地更为盛行。1949年,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,这种临时的婚姻形式虽然被明令禁止。但直到现在,依然有极少数人还在偷偷地进行着类似的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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