历史上中国出现的三大恶俗
现在的社会快递是发展,不仅摒弃了一些陈旧的习俗,而且更正或取缔了很多恶俗,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男尊女卑,由此产生了一些摧残女性的恶俗,让现代人十分不齿。
缠足
(1)缠足,即女性裹小脚。清张宗法《三农纪·谋生·农女缠足》:“此恶俗起(南)唐后主,为万世罪人。”从南宋到明清,除少数民族以及岭南地区的部分劳动妇女外,天下女子几无幸免。“三寸金莲”的小脚成为国人普遍的审美对象,充分体现了一个病态社会的集体病态心理。
溺女婴
(2)溺女婴。汉族古代恶俗,历代史不绝书。先秦时已有记载。女婴生下后,即置于水中溺死。《韩非子·六反》“产男则相贺,产女则杀之。”清代赣州州俗憎女,生则溺之。后州官下《诫溺女文》,才有所缓解。
童养媳
(3)童养媳。古代收养幼女入门,待成年后给子孙做妻子的婚姻形式。这是一个远古的习俗,宋代时始称童养媳,由于可以节省聘礼,便普及开来。被收养的女孩家贫年幼,多有受虐待者。《窦娥冤》中的窦娥,7岁被卖入蔡婆婆家做童养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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